威海市产业工程特聘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17:09:00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引领产业发展、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深化提升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工程特聘专家”(以下简称特聘专家),主要指从省外海外引进的,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产业发展、推动转型升级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特聘专家选拔工作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主要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复合材料等山东省十强产业和我市七大产业集群的相关领域中选拔。
第四条 特聘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特聘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有序衔接,构成立体人才选拔体系。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特聘专家选拔工作坚持以产业需求为导向,主要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医药与医疗器械、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碳纤维等复合材料等山东省十强产业和我市七大产业集群的相关领域中选拔。
第四条 特聘专家每年选拔一次,每次20名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特聘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与省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工程有序衔接,构成立体人才选拔体系。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人选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人才。
1. 研发方向处于相关产业发展前沿,与我市发展需求一致,拥有国际一流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其中,国内人才须在近5年内主持过相关产业领域省级以上重大产业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或领衔高层次产业创新团队,或担任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技术负责人,或省部级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海外人才须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主持过相关产业的重大技术开发项目。
2.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对本领域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指导、培养高水平研发团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人才团队结构合理,合作紧密。
3. 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拟转化成果具有业内认可的、突出的创新性成效,转化具有可行性且技术路线明确,能够实现产业化,满足全市产业升级需求,产生明显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4.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全职选聘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9个月以上,兼职选聘人选每年在申报单位工作时间2个月以上。
5. 全职选聘人选和具有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的企业申报人选,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二)创业人才。
1.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且其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引领带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生产。
2. 在海内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海内外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专业领域,或曾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职务,具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3. 为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比例一般不低于总股份的30%。
4. 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为1—5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已处于中试或产业化阶段,有清晰的商业模式,具有良好的市场效益前景。
第七条 管理期内的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和市重点领域人才支持计划各类项目资助过的专家,不再参与申报。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遴选通知。市属企业报市委组织部;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属企业经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第九条 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按照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效农业、国内外创业等项目类别,分别组织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人才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
第十条 评审遴选。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项目类型和所属领域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和资金支持额度。
第十一条 综合考察。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建议人选进行综合考察,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和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市委组织部对初步人选在有关网站、申报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市委组织部将通过公示的人选名单和资金支持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以领导小组正式文件发文公布,并安排拨付支持资金。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一)对入选的人才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经费资助分为岗位津贴和科研补助两部分。其中,属于兼职选聘的,按1:1比例分配;属于全职选聘的,按2:1比例分配。经费支出范围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部分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支持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威人组办发〔2017〕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全职选聘的特聘专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发放20—100万元的安家补贴;在合同期内,每月发放2000—10000元的工作补贴。安家补贴和工作补贴由同级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五条 金融投资支持。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带动作用明显的创新创业项目,可按规定提供最高5000万元额度的省新旧动能转换威海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支持。
第十六条 配套支持。纳入高层次人才库,享受《威海市高层次人才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居留和出入境、家属就业、子女就学、休假考察、健康查体等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动态管理。市委组织部建立人才和项目档案,对特聘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每年年底,各区市组织年度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管理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各区市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组织期满验收。(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特聘专家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产业一线岗位工作的;管理期内调往其他单位,不再与申报单位保持合作,主动退回资助经费的;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履行工作合同,主动终止合同并退回资助经费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特聘专家资格,按规定追回所拨经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履行工作合同,在年度评估、期满验收中认定不合格的;公布后超过3个月未正常开展工作或管理期内调往市外其他单位,不主动退回资助经费的;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有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违规使用资金等情形的;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特聘专家行为的。
第十八条 抽查监督。市委组织部不定期组织抽查,重点了解督查特聘专家工作情况、用人单位支持措施落实等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人才项目产业工程的意见》(威人组发〔201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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