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22 17:15:00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互动、深度融合,切实将人才优势转化为我市的发展优势,根据《中共威海市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升级威海英才计划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意见》(威发〔2018〕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地合作人才,是指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培养或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市科技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校地合作的日常工作。我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校地合作人才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校地合作计划”)每年支持10名左右。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地合作人才,是指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培养或引进的“两院”院士、国家级人才工程专家、泰山学者及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其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 市科技局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校地合作的日常工作。我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校地合作人才项目组织申报。
第四条 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校地合作计划”)每年支持10名左右。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校地合作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承担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项目,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2. 在我市创(领)办企业或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3. 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术转移转化,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校地合作计划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我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校地合作人才如实填写申报书,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人选根据组织或参与的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原则报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评审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五)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
(七)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年度入选人员名单。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申报书;
2. 证明材料:
- 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 获得的人才荣誉证书;
- 承担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书或验收证书。其中以承担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项目名义申报的人选,需提供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任务书或验收证书;
- 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
- 企业的营业执照;
- 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 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
- 推进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相关证明;
- 其他证明材料。
(一)市科技局下发申报通知;
(二)我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校地合作人才如实填写申报书,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人选根据组织或参与的项目所在地,按照属地原则报区市、开发区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对申报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制定评审方案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五)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确定初步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进行公示。
(六)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初步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推荐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审定。
(七)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年度入选人员名单。
第七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 申报书;
2. 证明材料:
- 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证书;
- 获得的人才荣誉证书;
- 承担的市级以上科技计划任务书或验收证书。其中以承担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项目名义申报的人选,需提供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任务书或验收证书;
- 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
- 企业的营业执照;
- 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 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
- 推进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相关证明;
- 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校地合作计划入选人员可以获得以下支持政策:
1. 根据人选开展产学研合作、推动技术转移转化、创造经济经济社会效益的程度,分别给予入选人员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资金。
2. 鼓励校地合作计划入选人员在威海开展持续创新创业活动,择优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3. 对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优先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政策;对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申报人选或依托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追缴奖励资金并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和科技计划资金支持,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和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管理办法》(威人组发〔2015〕10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