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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人社字〔2019〕22号——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8 11:23:11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

威人社字〔2019〕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为充分发挥入选我市重点人才工程的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市人才工作专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根据《山东省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办法》(鲁人社发〔2018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聚焦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精准扶贫等重大战略,坚持政府组织、专家参与、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充分调动部门、基层、专家等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和支持专家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推动基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为威海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基层专家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才工程专家,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设立的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和经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的入选者,主要包括国家级海外特聘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泰山系列人才工程专家,齐鲁文化名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英才计划”系列人才工程专家等。

第五条  根据专家服务基层工作需要,获得国家、省和市级荣誉称号及获得国家、省和市级重点项目或经费资助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逐步纳入服务基层的市人才工程专家范围。

 

第三章  服务方式

第六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方式主要包括:兼职挂职、专业咨询、技术指导、项目合作、联合开发、骨干培养、授课培训等。其中,采取兼职挂职方式服务基层的市人才工程专家,按照省、市科技干部挂职的有关规定组织。鼓励支持市人才工程专家和基层单位结合实际,探索创新各种务实有效的服务基层方式。

第七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采取集中活动与自主服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里每年集中组织或承接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基层活动,遴选部分省、市人才工程专家参加。各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本系统人才工程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每年组织或承接专家服务基层活动。市人才工程专家可根据专业特长或研究领域自主对接基层单位开展服务活动。

第八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应积极参与服务基层工作,每人每年服务基层时间不少于15天。市人才工程专家在赴基层开展服务活动前,应提前将活动计划安排报告所在单位人事(人才)部门,并于活动结束后,及时将服务基层的过程及成果汇总至本单位人事(人才)部门。

 

第四章  服务内容

第九条  破解基层发展关键技术难题。围绕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重点项目等,组织专家通过技术指导、决策咨询、项目合作、联合攻关等,着力破解基层发展难题,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新方法,提高基层发展水平。

第十条  培养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围绕基层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组织专家深入基层开展巡回讲学、专题授课、技术培训、对口指导等,推动基层单位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结成产学研联盟,加快基层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基层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围绕基层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特别是七大千亿级产业链上下游产业的发展需要,鼓励和支持市人才工程专家以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等领办、联办、协办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支农优惠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期权、股权激励。支持基层以专家为纽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对接,建立以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推广为核心的协同创新机制。

 

第五章  激励保障

第十二条  国家、省、市组织的规模性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所需费用,由承接地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主要包括专家服务基层期间专家食宿费、交通差旅费、设备场地租用费、材料费、人身保险及培训费等。自主对接基层单位开展服务活动的,经市人才工程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务出差的相关规定报销交通食宿费用。

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程专家参与服务基层工作业绩作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贡献特别突出的,可破格参评上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专家在服务基层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和成果归基层单位所有,专家与基层单位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双方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约定涉及技术、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对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十五条  基层单位应当全力支持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建设承接专家开展技术项目指导、成果推广转化等服务基层活动与休假、疗养相结合的“人才驿站”,提升专家服务基层工作的整体成效。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专家信息库、项目需求库和科技成果对接转化平台等,推进基层需求与专家资源有效对接,提升专家服务基层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第十七条  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对为基层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省、市级各类重点人才选拔培养奖励项目等。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建立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考核评价机制。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人才工程专家所在单位及市主管部门做好考核评价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市人才工程专家自评、服务单位与所在单位分评、市里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所在单位人事(人才)部门按年度将服务基层工作情况汇总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总结及成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工作考核情况,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市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个人和市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单位,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个人和省级专家服务基层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人才工程专家服务基层考核情况及表扬结果抄送市人才工程专家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年度及期满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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