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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人社字〔2019〕21号——威海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28 11:02:58    来源: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威海市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威人社字〔2019〕2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层次专家智力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专家智力成果转化和应用,建立专家服务基层长效机制,根据《山东省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8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专家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经各区市按照一定标准推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估认定,组织专家与基层需求对接,引导专家服务基层的重要载体和平台。

第三条  基地旨在创新高层次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发挥专家专业优势,帮助基层集聚创新资源、突破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化产业结构、培养急需紧缺人才、推动扶贫攻坚,为基层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坚持政府引导、依需设立、协同创新、服务发展、注重实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行业部门建设区域性、行业性专家服务基地,逐步建立专家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第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围绕威海市重点发展战略、重点项目建设、七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需要,主要依托产业园区、创业园区、技术示范基地、产业化示范基地、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各区市科研单位、专业技术协会、农村合作组织和技术中介服务组织等设立。鼓励设立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打通人才、科技下乡“最后一公里”。各区市可组织协调各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建立综合型服务基地;也可针对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特殊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协调对口专家,建设专业型服务基地。

第六条  建立专家服务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高度重视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工作,具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的场地、设施等条件,能够提供相应的基地建设配套资金,能为基地的日常运行提供经费保障。

(二)基地依托单位及周边地区有较密集的产业资源,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承接实力和科研基础,在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方面需求较强,具有较强的辐射效应。

(三)有扎实的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基础,有一定数量建立对接联系、开展项目合作的专家群体,能定期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具有较好的示范带动效应。

(四)基地建设规章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服务体系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能为专家开展技术攻关、项目合作、成果转化、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措施和服务平台。

第七条  服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具有服务基层的良好意愿,身体健康,能适应基层环境。专家开展服务基层活动应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不影响本职工作。

鼓励国家、省、市级重点人才工程专家、承担重大科研工程项目的高层次专家依托基地开展服务。充分发挥退休专家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在身体健康、本人自愿基础上,依托基地开展服务。

第八条  基地按以下程序申报认定: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申报。市直单位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照标准条件,对申报的专家服务基地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市级专家服务基地。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入选名单进行公示。

(四)公布。公示无异议的,下达认定文件。

 

第三章    

第九条  基地围绕本地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发展需求,建立人才项目需求库,为组织开展专家服务活动提供人才项目需求信息资源。

第十条  基地与专家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专家服务时间、方式和知识产权归属等。在此基础上,建立专家信息库,为基层单位提供数量充足、可供选择的专家信息资源。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专家服务基地的桥梁纽带和平台载体作用,依托专家信息库、基层需求库等,搭建基层单位与专家资源对接平台,加大专家服务基地横向交流和资源共享,推进专家智力资源与基层需求有效对接,畅通合作渠道。

 

第四章    

第十二条  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分级管理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专家服务基地统筹规划、协调指导、遴选推荐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专家服务基地的运行情况,及时给予政策、人才、资金、信息和服务支持;对专家服务基地进行指导、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专家服务基地建设或依托基地举办专家服务基层活动。鼓励各区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统筹安排好专家服务基层活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建设发展,提升承接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十四条  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完善专家服务基地建设管理细则和发展计划,加强基地软硬件环境建设,配备相应管理和技术人员,保障资金投入,为基地顺利开展专家服务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五条  专家服务基地实行定期评估、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地发展及引领专家服务基层工作开展情况;

(二)基地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情况;

(三)基地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四)基地管理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发挥作用显著、群众和专家认可、为基层科技进步、人才培养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并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专家服务基地;对发挥作用差,管理不善,组织不力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取消市级专家服务基地称号。

 

第五章    

第十七条  市及各区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服务基层专家在项目申报、课题申请、继续教育、职称评聘、学术休假以及入选各类重点人才工程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鼓励专家服务基地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等加强合作,促进专家服务基层成果的市场化转化。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基地依托单位,及时跟踪了解基地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基地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专家服务基地宣传工作,打造专家服务基地品牌;总结交流经验,宣传推广典型事迹和突出贡献,推动专家服务基地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对专家服务基地承接举办的人才交流对接活动,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活动经费扶持。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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